一、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院院内各种出版物工作的健康有序开展,加强规范管理,更好地发挥其交流信息、指导工作的作用,为构建和谐校园、促进学生成长成才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院内出版物,是指经学院审核批准,履行审批登记手续,取得院内统一编号的各系(部)、各部门、协会、社团等主办单位出版物的博物、简报、通讯等。
出版物须有固定名称、刊期、开版、定期或不定期,须有主办单位、责任编辑和固定的经费来源(主办单位申请经费或自筹)。
第三条 出版物内容必须坚持正面宣传为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反映实际情况,贴近师生、贴近生活,有较强的可读性、指导性。
二、审批登记
第四条 创办或出版刊物应由主办或主管单位向学院办公室(宣传)提出申请,提程序归口审批。各系(部)、各单位原则上只能主办一份刊物。
第五条 经批准出版的院内刊物,由院办(宣传)发给登记证,并编入院内刊物统一刊号,如ZJKW——001(珠江刊物——001号)。
第六条 刊物登记后停办的,应向申报审批部门办理注销、停办手续。
三、刊物管理
第七条 院内出版物应严格按照申报内容编辑、出版和发行。
第八条 如需更换刊物名称、发行范围、主编等,需重新申请。
第九条 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刊物的管理,从政治上把关,对刊物的编辑出版负责。
第十条 院办(宣传)对院内出版物进行宏观管理。主办单位负责对编辑人员进行政治、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院办(宣传)每年对院内出版物进行一次评选,对优秀刊物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二条 院内出版物违反本规定视其情况给予如下处罚:(一)警告;(二)停刊整顿;(三)撤销。
第十三条 出版物内容违纪违法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院办(宣传)负责解释,自公布日七施行。
附: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出版物申报表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日
附: 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出版物申报表
刊物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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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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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期 |
不定期□ 月刊□ 季 刊□半月刊□ |
开版 |
对开(A3)□ 16开(A4)□ 32开(A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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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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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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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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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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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批 意 见 |
主办单位负责人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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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办(宣传)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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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主管领导 |
签名: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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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登记号 |
ZJKW——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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