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教工党支部建设,促进教工党支部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发挥教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将党支部建设成为党员的精神家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院教工党支部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教工党支部是学院的基层组织,是教学、科研基层单位的战斗堡垒。在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和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中发挥凝聚力作用。
第三条 教工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围绕学院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党支部根据党员人数和便于开展活动、发挥作用等原则设置。
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单位,都应当成立党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联合成立党支部;因临时任务而组建的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党员数量多的党支部可以划分党小组。
教学单位教工党支部一般按系、部、处等部门设置,积极探索在教学团队、科研团队中设置党支部;机关、部、处等单位的党支部一般按部门设置。
设立党支部要经基层党委(党总支部)批准并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五条 党员7名以上的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支委会”),支委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由支委会选举产生;不足7人的党支部,不设支委会,由党员大会选举党支部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名。
教工党支部支委会每届任期两年或三年。在特殊情况下,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改选。选举要根据选举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支委会在任期内如有缺额,要履行报批程序后及时选举补齐。教工党支部的委员、书记(副书记)候选人以及选举结果和委员的分工,经基层党委(党总支部)审核批准。选举结果及委员分工情况同时报送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六条 支委会是党支部的领导机构,一般设书记(必要时可设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青年委员、纪检委员、统战委员、保卫委员(委员可兼任)。支委会委员应由政治坚定、作风正派、工作负责、清正廉洁,群众观念强、奉献精神好、组织能力佳、工作经验丰富的正式党员担任。
第七条 教工党支部书记一般由党员行政负责人担任。党支部书记要确保投入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做好党支部的各项工作。
撤销教工党支部,要事先征得基层党委(党总支部)的批准并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八条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在党员和群众中组织开展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以及党的基本路线、党的基本知识和党风党纪教育,团结教职工,保证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九条 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健全党内生活制度,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定期召开组织生活会,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做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妥善处置不合格党员,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向党员布置做群众工作和其它工作任务并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条 培养教育入党积极分子,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依照“将教师学术骨干培养成党员,将教师党员培养成学术骨干”的要求,重视吸收在教学、科研工作第一线的优秀分子入党。指定专人同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联系,重点进行帮助、教育,坚持定期考察培养、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等制度和做法,积极主动做好申请人的日常教育、培养、考察工作,切实加强在中青年教师骨干中发展党员工作。
第十一条 要经常听取党员和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了解、分析教职工的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和尊重群众,做群众的知心朋友,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妥善处理群众中出现的矛盾;教育党员和群众同不良风气和错误倾向作斗争,营造和谐的学习、工作氛围。
第十二条 教工党支部要支持行政工作,参与行政或业务工作重要问题的讨论和决定。要监督党员干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支委会要加强自身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重大问题必须经支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没有设支委会的支部,必须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或报请上级党组织决定。
第十四条 支部委员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分工负责支部的组织、宣传、青年、保卫、统战和纪检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五条 党支部书记在支委会的集体领导下,负责党支部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支部工作计划,安排支部工作,召开支部大会和支委会,将党支部工作的重要问题及时提交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决定。
(二)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及支部大会、支委会的决议、决定,检查支部工作计划、决议执行情况,向支部大会和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三)重点抓好党支部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做好党员教育管理、发展党员、党内统计和党风党纪等工作,提高党支部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四)经常了解掌握党员和群众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加强宣传教育,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五)与支委会和同级行政(业务)负责人保持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协调单位内部党、政、团的相互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共同做好工作。
(六)抓好支委会自身建设,组织支委会的学习,按时召开组织生活会。
(七)不断改进工作作风和工作方法,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充分发挥支委会“一班人”的作用。统筹安排工作,突出重点,充分发扬民主、严格工作程序,认真研究支部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提高支部工作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在书记主持下分管部分工作。书记因公外出时间较长时由副书记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没有设置副书记的党支部,则由党支部书记指定某个委员主持支部的日常工作。
第四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组织生活制度。党支部要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健全组织生活制度,坚持每月至少过1次组织生活,不断改进组织生活的内容和方式,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组织生活会的主要内容是:讨论研究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决议,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制定支部工作计划;研究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工作,讨论、决定吸收新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讨论研究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组织党员进行政治和业务学习,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选举支委会,评选优秀党员,讨论和决定党员的纪律处分;研究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和群众工作。
第十七条 学习教育制度。结合支部组织生活的安排,认真组织党员定期开展政治和业务学习,教育党员增强党员意识,自觉进行党性锻炼,坚定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不断提高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做合格的党员。
第十八条 坚持和完善“三会一课”制度,即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好党课。支部委员会至少每月召开1次,分析党员思想状况,讨论、研究日常工作。党支部要结合党员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求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1次党支部民主生活会。生活会要严肃认真、坚持原则,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第二十条 请示汇报制度。党支部要独立负责地做好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支部要定期向基层党委(党总支部)汇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党员要定期(至少每学期1次)或不定期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
第二十一条 党员联系群众制度。每个党员都要联系若干名党外群众,积极向群众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主动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
第二十二条 党费收缴和管理制度。党员要履行缴纳党费的义务。党支部要定期向支部党员公布党费缴纳和使用情况。对不主动按时缴纳党费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对于无故不缴纳党费的党员按《党章》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基层教工党支部。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中共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 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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