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代码:12623 招生批次:本科批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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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党委工作规定(试行)

  • 时间: 2016-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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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加强党的基层组织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等文件精神,结合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系党总支是学院党委领导下的基层党组织,是所在系的政治核心,负责领导本单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的各项决策在本单位工作中得到贯彻落实。

第三条  系党总支必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院和系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院科学发展。

第四条  系党总支必须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五条  系党总支对系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接受系党员大会和上级党组织的审查和监督。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六条  党员数量50人以上的系,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一般由5至7人组成,原则上设专职书记、副书记各1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组织、宣传、统战、纪检、保卫、青年等委员。委员出现缺员时,应及时补齐。

第七条 系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具备较高政治理论素养,有党的实际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密切联系群众,敢于坚持原则,能正确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懂得教学、科研及管理工作的一般规律。

第八条  党总支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应按时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学院党委同意,提前或延期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年。

第九条  党总支由系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由党总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选出的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及委员须报学院党委审批。根据工作需要,党总支书记、副书记亦可由学院党委任命。选任书记、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十条  党总支书记和系主任原则上应当分开配备。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如有兼任教学、科研等工作的,应当以不影响党务工作为前提,而且应当集中精力和时间做好党务工作。

第十一条  党总支应配备必要的专职或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第十二条  党总支应设立二级党校。二级党校校长由党总支书记兼任。

第十三条  党总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设置党的基层支部。基层党支部的设置形式调整时,须报学院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三章  主要职责和任务

第十四条   党总支保证党和国家的基本路线、教育方针以及学院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积极向师生员工宣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和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充分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和带领全体师生员工努力完成本单位的各项任务,推进本单位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十五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与行政领导班子经常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取得共识。教育动员党员和群众支持行政领导的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

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党员和非党员干部,都应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

(一)根据学院党委的要求,积极开展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营造和谐的系部氛围,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

(二)对师生员工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教育,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三)坚持实事求是、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围绕学院及本单位的中心工作,结合形势任务和教职工的思想实际,采取多种方式,开展生动有效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加强对学生思想教育工作的领导,坚持把学生的德育放在首位,经常了解和分析学生的思想动态,针对青年学生的思想特点,及时提出工作任务和解决问题的方法。

第十七条  加强党的组织建设。

(一)加强党总支自身建设。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经集体讨论决定。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党总支委员应带头学好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应坚持过双重组织生活。

(二)加强党员教育工作。根据学院党委的要求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党员教育的实施计划,经常了解和分析党员的思想状况,采取多种形式对党员进行党性党风和理想信念教育。教育党员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充分发挥党员在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中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严格党员管理工作。根据学院党委的要求,积极开展“创先争优”活动,表彰先进党支部和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认真组织对党员的考核鉴定和民主评议党员工作;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检查基层组织监督党员履行党员义务以及遵守党纪、国法和政纪的情况,对不履行义务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对违纪的党员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做出组织处理,并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做好党费收缴管理和党内统计工作;认真做好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工作。加强对外出、学习进修和因各种原因而未及时接转党组织关系的党员的管理。

(四)积极、主动、稳妥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制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和发展计划,经常检查、指导支部发展党员工作。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教育和考察,高度重视在中青年业务骨干和优秀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发展党员审批手续,保证新党员的质量。认真负责本单位党员发展的审核工作。

(五)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指导和督促。经常检查党支部贯彻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定和完成布置工作的情况。根据教工、学生党支部的不同特点,有针对性地指导他们做好各项工作和开展各项活动。定期分析党支部的情况,及时研究处理党支部反映的意见、要求和问题,做好支部委员特别是支部书记的培养、教育、选拔工作。

第十八条  加强党组织的作风建设。党总支的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的原则。经常深入群众,关心群众的工作和生活情况,倾听群众的呼声,畅通民主渠道,协同行政及时解决群众的实际问题。对于生活困难党员,及时采取党员互助、党组织扶助等多种办法进行帮扶;教育党员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同时积极引导他们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

第十九条  领导本单位的反腐倡廉工作。认真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经常对党员进行党风、党纪教育,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和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教育党员和群众严格遵纪守法,自觉抵制各种不正之风,坚决同各种违法违纪现象作斗争,切实把反腐倡廉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二十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教代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充分发挥系工会作用,推进党务、系务公开,完善本单位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机制。热情关心共青团和学生会的工作,经常听取学生的意见和要求,支持团学组织开展有利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各项活动。

第二十一条  做好统战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统一战线方针、政策,关心党外人士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定期向本单位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通报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第二十二条  完成学院党委安排和部署的其它工作。

第四章  基本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条  集体领导制度。凡属党的工作的重大问题,必须经系党总支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做出决议。每个成员都必须坚决执行党组织的决议,如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行动上不得有任何反对的表示。

第二十四条  组织生活制度。党总支要定期召开党员大会,传达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报告学院及本单位党的工作。每年至少组织1次党课,加强对党员的培训教育。党总支委员会议一般每月召开1次,根据需要可随时召开,研究决定本单位党的工作的重要问题。党员组织生活每月不得少于1次。

第二十五条  学习制度。党总支要执行学院党委中心组理论学习的制度,每学期至少安排3次集体学习,结合工作实际,学习政治理论、高校管理、教育发展以及现代科学技术等方面知识,以提高党委成员的思想理论水平以及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六条  联系群众制度。坚持群众路线,深入调查研究,经常了解和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党员、党员干部和党的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自觉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改进工作。党总支委员要分工联系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党外人士、学生党团组织等。

第二十七条  民主生活会制度。学院党委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1次,总结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工作的执行情况,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党委委员除参加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外,还必须参加学院党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八条  民主监督制度。

(一)党总支要坚持党务公开原则,坚持发展党员公示制,自觉接受广大党员和上级党组织的监督。

(三)党总支要独立负责地做好自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如遇到重大问题或超越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必须请示上级党组织;党总支每学期至少一次以书面形式向学院党委汇报工作,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系党总支。学院机关、部、处,教辅等单位,各党总支部、直属党总支,结合本单位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共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委员会负责解释。

 

 

中共华南农业大学珠江学院委员会

一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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